日前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》,自2019年5月1日起,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%,降低社保费率将减轻企业负担。 《实施方案》明确,要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,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费率,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云南省养老政策,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。自2019年5月1日起,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(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)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%。此前,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%,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9%。 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方面,自2019年5月1日起,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%,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.7%,个人缴费费率为0.3%,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。自2019年5月1日起,在保持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,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,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%;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,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%。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。 我省还明确,要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云南省养老政策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%至300%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。 值得注意的是,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,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,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。(记者 宋金艳) 来源: 云南网-春城晚报 (责任编辑:云南养老网) |